【部门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高度重视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释放,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皖房办〔2023〕17号)。
二、制定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认真分析当前安徽省住房信贷政策及实施情况,参考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会商提出了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安徽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工作组名义印发,指导各市因城施策执行。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3部分:
一是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比如,一户居民家庭在我省某市有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卖出后在当地准备换购一套价值200万元的住房。因有一次贷款记录,原政策规定适用二套房贷款政策。从首付比例来看,合肥首付3-4成,其他城市3成。新政策实施后视为首套房,在合肥首付2-3成,其他城市2成。首付款可减少约20万元。
从利息支出来看,按照按揭贷款本金150万元、30年期等额本息计算,我省二套房贷款利率为4.8%左右,其利息总支出约为133.3万元,月供约为7867元/月。新政策实施后,可以视为首套房的情况下,我省首套贷款利率为4.0%左右,其利息总支出约为107.8万元,月供约为7162.2元/月。利息总支出减少25.5万元,月供减少704.8元/月。
二是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主要是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推动信息共享,堵塞政策漏洞,切实发挥政策效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是将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
《通知》要求各市落实政策时,加强宣传和解读,扩大政策知晓面。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咨询处室(局)及联系人: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许淼 0551-62871521
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0551-636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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