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 舆情在线网
  • 当前所在:首页 >通知公告> 2019年年度检查通知

    2019年年度检查通知

    时间:2021-03-19 22:07:02 来源:河南省社会组织官网 作者:佚名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 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按时报送年度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我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度检查范围  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度检查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间为2020年1月至5月31日,在此时间内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2020年3月22日以前在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应当参加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河南省社会组织网,在首页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按照社会组织类别填写注册信息后点击“年检”,进入年检系统,进行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填写。  (二)2020年3月31日以前将年检材料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除外)。提交初审的年检材料包括:1.获得“网上审核通过”结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3.社会组织党建批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签字并盖章);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签字并盖章);5.法人登记证书副本;6.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20年5月31日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上述其他材料提交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417房间),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上述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报送工作,请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期限办理,我厅将组织人员集中办理年检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四、年度检查结论  省民政厅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厅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省民政厅通过“河南省社会组织网”和省内主流媒体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年度检查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根据有关规定,我厅不再推荐2019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请各社会组织自行确定有资质、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咨询:1.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电话0371-65906125、0371-65906119,2.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电话0371-65906095、0371-65507968、0371-65900392,3.河南省社会组织网咨询电话13783533801(手机)。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0年1月21日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我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十一)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十二)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十三)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十六)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十七)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任职的;(十八)重大活动未备案的;(十九)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
    附件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我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十四)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十五)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十六)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原文链接:http://www.hnmjzz.org.cn/shows.asp?ArticleID=2750&artbigclassName=%E9%80%9A%E7%9F%A5%E5%85%AC%E5%91%8A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舆情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舆情在线网 yqzx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138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