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以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审查批准工作,着力谋篇布局、统筹协调、科学指导,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确保新时代设区的市立法在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的基础上,实现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切实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据悉,2019年批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45件。
沿海市均制定海岸带保护法规
为落实党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山东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加快生态环保立法步伐。在数量上,各市制定生态环保方面的法规呈逐年增长趋势;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制定严格严密、有效可操作的保护措施,不做选择、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在审查中,从严把握,坚持符合国家最新政策导向,严防立法放水。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模式,体现了法规的前瞻性、创新性;法规通过后的次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河长制作了规定。烟台、日照、枣庄等5市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时,在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都作了严于上位法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织密了饮用水安全法规制度的“保护网”。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省人大常委会督导各设区的市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自查和清理,及时修改法规39件、废止14件,消除了生态环保的“绊马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推进沿海设区的市海岸带保护立法被列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截至2019年11月底,山东省沿海七市均出台了海岸带保护法规,是全国第一个实现沿海城市全部制定海岸带保护法规的省份。
高质高效地实现海岸带保护立法全覆盖,汇集各方力量有效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分解细化、落地落实,这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审查指导工作、助推提升地方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缩影和写照。
把法规立在老百姓心坎上
山东省市两级人大坚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人民群众普遍关切,遵循地方立法规律,“把法立在老百姓的心坎上”,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省市立法联动模式,由德州市先行先试制定养老服务条例。条例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础上,细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标准,挖掘“深度”;关注农村养老服务,体现“温度”;创新养老模式,探索“新度”;加强监管措施,拓展“宽度”。法规发挥了地方立法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为上级养老服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少、多拉快跑、乱洒乱倒等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现象,从城市建筑垃圾这一“小切口”出发,制定了《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现建筑垃圾管理在立法上的大纵深。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基于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将问题导向贯彻于立法工作始终,聚焦青岛本地“禁燃”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勇于探索创新,在制定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时,专章规定了既有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的管理,将专业经营设施产权的移交程序具体落实到法规条文中,制度设计合法、合理、严密,是省内第一个以法规形式专门落实省条例规定的市,为解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
淄博针对本市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10个方面25个突出问题,通过立法对电梯安全精准监管,从制度设计上规范电梯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确保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让电梯安全成为本市的“民生品牌”。
传承红色基因加强弘德立法
山东省两级人大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保证立法格局和立法思路在整体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从各地独特文化资源出发,在地方性法规中注重保护和宣传好红色文化、红色基因、革命传统、民族精神,使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淄博、东营、泰安、聊城、菏泽等13个市因地制宜,先后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积极探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通过法律形式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滨州出台了渤海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系统建立该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体系,杜绝真空地带,留住“红色记忆”。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要求,不仅规范了对物质性遗址遗存的保护,更注重进一步挖掘红色文化的内涵,积极探索红色文化传承的有关制度设计。
创新解决撤市后法规的处理
201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撤销地级莱芜市,将其所辖区域划归济南市管辖。行政区划的撤销和调整涉及到原莱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处理,济南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如何衔接适用,是地方立法遇到的新问题,在全国尚属首例。
莱芜市行政区划撤销后,莱芜市行政区域名称已不存在,其地方性法规实施区域已不存在,不能再继续施行。但已出台的《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解决了当地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如简单废止这两部法规,可能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会同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慎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一是对《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四部法规,考虑到济南已有类似法规,为避免重复,由新一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废止。二是《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实施效果良好,从全省来看,在各自领域内都是唯一一件地方性法规,有必要继续保留,由新一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继续适用于新并入的莱芜区、钢城区,以保持法律规范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据了解,这一处理模式,妥善解决了有立法权的市撤销后法规的处理和设区的市行政区划扩大后法规的衔接适用,做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为今后其他地方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先例,为立法制度作出了创制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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