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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统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省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通告

    时间:2024-12-31 02:33:0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原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登记机关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登记机关提交2024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相关要求

      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要求,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报送年度报告。本通告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填报并公示。

      取得疫苗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做到应报尽报。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其中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需年报内容待另行发布。

      11.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12.取得疫苗生产、特种设备生产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13.大型企业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1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等相关情况。

      五、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报送年度报告。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1.公示系统身份认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后,使用我省闽政通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目前支持电子营业执照、联络员、CA证书等。

      2.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关注“福建市场监管”公众号,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菜单报送年报,也可按照上述方式通过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还可以以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办理。

      六、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对报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本通告期限内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办理2024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4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fujian.gov.cn/xwdt/fjyw/202412/t20241230_65992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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