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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个人收入 年终岁尾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查收

    时间:2024-12-31 01:31:41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近日发布通知,自12月15日起,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

      12月25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如何实现税前扣除?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缴费凭证信息,因此每月8日起纳税人可以查询到上月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如无法获取缴费凭证信息或数据不准确,可向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咨询有关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阎志鹏告诉记者,展望未来,我国有望逐步上调个人养老金税优额度;针对不同收入和年龄人群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养老金融之路。

      时值年终岁尾,多项涉及个税的政策均需要注意。其中,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于12月1日开始,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间持续到12月底。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据介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纳税人可下载并打开个税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确认。

      税务部门温馨提示,该事项关系到手工资,务必要在本月内完成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记者 贾永标)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gov.cn/2024/12-28/3105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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