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知局〔2024〕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升本市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水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升本市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水平,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引导本市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优势资源,为提升本市民事主体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能力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三)其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三条 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推进京津冀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区域协作,共享服务资源,联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建立央地协同、合作共享、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整合本市知识产权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企业等各方资源,完善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推动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保护。
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报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提供培训宣传、咨询指导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区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简称“维权中心”),负责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具体工作,承担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北京分中心职责,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第八条 行业协会要发挥资源链接优势,跟踪行业国际知识产权动态、反映行业诉求,指导行业企业规范知识产权活动,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业协会指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欧美国家(地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交流,在知识产权信息、法律服务等方面建立务实合作机制,发布本市涉外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指导企业运用海外知识产权优质服务资源,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鼓励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通过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维权指导等方式,提供高质量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支持建立企业间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观察、重大事件快速响应、纠纷信息通报研判、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服务,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
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缓解海外维权资金压力。
第三章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第十一条 定期监测京津冀地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提供纠纷应对咨询或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住所地在北京市的民事主体,针对其在海外发生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向维权中心提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
维权中心接受指导申请后,依据纠纷案件的技术领域和专业要求协调专家进行指导。
申请指导的纠纷案件同时涉及京津冀三地中任意两地以上企业的,或对三地产业协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维权中心资源不能满足指导,需要协调其他两地服务资源的,可以由京津冀三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开展联合指导。
第十三条 会同行业协会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援助。
支持行业协会聚焦本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企业合规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会同仲裁、调解等服务机构,引导本市民事主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 针对重点贸易和投资国家(地区),研究国别知识产权制度及典型案例、分析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及风险,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编发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指南)手册,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培训宣传,提高本市民事主体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发挥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机制以及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作用,为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机制保障。
第十八条 本市保障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资金的投入,保障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运行顺畅,支持住所地在北京市的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制度,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本市涉外律师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专家的作用,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提供高质量维权援助服务。
第二十条 优化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统筹管理,精准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公报PDF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2/t20241216_3966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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