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2024年8月民政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民发〔2024〕35号),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聚焦需求加强特殊关爱服务基本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将关爱举措落实落地,市民政局等2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政策主要面向群体
《实施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各区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政策主要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主要围绕开展精准监测摸排、完善制度措施、 加强关爱服务三个部分,明确了全面监测摸排、建立重点对象工作台账、推进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和组织开展城市融入服务10项工作任务。
建立《天津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明确了6个方面20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项目。
(一)幼有所育:包括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学前教育服务2项服务项目;(二)学有所教:包括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教育服务和中等职业教育服务3项服务项目;(三)病有所医:包括卫生健康服务、医疗保障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3项服务项目;(四)住有所居:包括住房保障1项服务项目;(五)弱有所扶: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儿童教育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临时救助服务6项服务项目;(六)发展保障:包括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心理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城市融入服务、法治安全教育服务5项服务项目。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411/t20241125_6788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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