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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2 22:19:4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自治区文物局

      

      一、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及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协调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拿地即开工”,降低企业经济和时间成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制定本办法,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供应前,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考古工作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办法共六章32条。第一章(1—9条)为总则,概括了指导思想、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考古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章(10—18条)为考古调查勘探管理,明确了土地供应前和基本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结项要求。第三章(19—23条)为考古发掘管理,明确了土地供应前和基本建设过程中考古发掘的适用范围,发掘前、中、后阶段的具体要求。第四章(24—27条)为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管理,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资料与出土文物整理、分配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28—30条)为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要求。第六章(31—32条)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限。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亮点?

      规范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供应前,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考古工作流程,明确了需要进行考古工作的土地范围、申请主体、实施主体、考古工作经费来源及标准、考古调查及勘探工作完成时限和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时限,以及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的管理要求。促进自治区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及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协调发展。

      促进兵地融合,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兵团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兵地行政区域的土地供应前、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zcjd/202410/8256c61aa3a0473daf7635bc50e1e5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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